住宅裝飾裝修工程施工規范(GB50327-2001)
1 總則
1.0.1 為住宅裝飾裝修工程施工規范,保證工程質量,保障人身健康和財產安全,保護環境,維護公共利益,制定本規范。
1.0.2本規范適用于住宅建筑內部的裝飾裝修工程施工。
1.0.3 住宅裝飾裝修工程施工除應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2 術語
2.0.1 住宅裝飾裝修 Interior decoration of housings
為了保護住宅建筑的主體結構,完善住宅的使用功能,采用裝飾裝修材料或飾物,對住宅內部表面和使用空間環境所進行的處理和美化過程。
2.0.2 室內環境污染 indoor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指室內空氣中混入有害人體健康的氡、甲醛、苯、氨、總揮發性有機物等氣體的現象。
2.0.3 基體 primary structure
建筑物的主體結構和圍護結構。
2.0.4 基層 basic course
直接承受裝飾裝修施工的表面層。
3 基本規定
3.1 施工基本要求
3.1.1 施工前應進行設計交底工作,并應對施工現場進行核查,了解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
3.1.2 各工序、各分項工程應自檢、互檢及交接檢。
3.1.3 施工中,嚴禁損壞房屋原有絕熱設施;嚴禁損壞受力鋼筋;嚴禁超荷載集中堆放物品;嚴禁在預制混凝土空心樓板上打孔安裝埋件。
3.1.4 施工中,嚴禁擅自改動建筑主體、承重結構或改變房間主要使用功能;嚴禁擅自拆改燃氣、暖氣、通訊等配套設施。
3.1.5 管道、設備工程的安裝及調試應在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必須同步進行的應在飾面層施工前完成。裝飾裝修工程不得影響管道、設備的使用和維修。涉及燃氣管道的裝飾裝修工程必須符合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
3.1.6 施工人員應遵守有關施工安全、勞動保護、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規。
3.1.7 施工現場用電應符合下列規定:
1.施工現場用電應從戶表以后設立臨時施工用電系統。
2.安裝、維修或拆除臨時施工用電系統,應由電工完成。
3.臨時施工供電開關箱中應裝設漏電保護器。進入開關箱的電源線不得用插銷連接。
4.臨時用電線路應避開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地。
5.暫停施工時應切斷電源。
3.1.8 施工現場用水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不得在未做防水的地面蓄水。
2.臨時用水管不得有破損、滴漏。
3.暫停施工時應切斷水源。
3.1.9 文明施工和現場環境應符合下列規定:
1.施工人員應衣著整齊。
2.施工人員應服從物業管理或治安保衛人員的監督、管理。
3.應控制粉塵、污染物、噪聲、震動等對相鄰居民、居民區和城市環境的污染及危害。
4.施工堆料不得占用樓道內的公共空間,封堵緊急出口。
5.室外堆料應遵守物業管理規定,避開公共通道、綠化地、化糞池等市政公用設施。
6.工程垃圾宜密封包裝,并放在指定垃圾堆放地。
7.不得堵塞、破壞上下水管道、垃圾道等公共設施,不得損壞樓內各種公共標識。
8.工程驗收前應將施工現場清理干凈。
3.2 材料、設備基本要求
3.2.1 住宅裝飾裝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種、規格、性能應符合設計的要求及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3.2.2 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2.3 住宅裝飾裝修所用的材料應按設計要求進行防火、防腐和防蛀處理。
3.2.4 施工單位應對進場主要材料的品種、規格、性能進行驗收。主要材料應有產品合格證書,有特殊要求的應有相應的性能檢測報告和中文說明書。
3.2.5 現場配制的材料應按設計要求或產品說明書制作。
3.2.6 應配備滿足施工要求的配套機具設備及檢測儀器。
3.2.7 住宅裝飾裝修工程應積極使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
3.3 成品保護
3.3.1 施工過程中材料運輸應符合下列規定:
1.材料運輸使用電梯時,應對電梯采取保護措施。
2.材料搬運時要避免損壞樓道內頂、墻、扶手、樓道窗戶的樓道門。
3.3.2 施工過程中應采取下列產品保護措施:
1.各各種在施工中不得污染、損壞其它工種的半產品、產品。
2.材料表面保護膜應在工程竣工時撤除。
3.對郵箱、消防、供電、電視、報警、網絡等公共設施應采取保護措施。
4 防火安全
4.1 一般規定
4.1.1 施工單位必須制定施工防火安全制度,施工人員必須嚴格遵守。
4.1.2 住宅裝飾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50222)的規定。
4.2 材料的防火處理
4.2.1 對裝飾織物進行阻燃處理時,應使其被阻燃劑浸透,阻燃劑的干含量應符合產品說明書的要求。
4.2.2 對木質裝飾裝修材料進行防火涂料涂布前應對其表面進行清潔。涂布至少分兩次進行,且第二次涂布應在第一次涂布的涂層表干后進行,涂布量應不少于500g/m2。
4.3 施工現場防火
4.3.1 易燃物品應相對集中放置在安全區域并應有明顯標識。施工現場不得大量積存可燃材料。
4.3.2 易燃易爆材料的施工,應避免敲打、碰撞、摩擦等可能出現火花的操作。配套使用的照明燈、電動機、電氣開關、應有安全防爆裝置。
4.3.3 使用油漆等揮發性材料時,應隨時封閉其容器。擦拭后的棉紗等物品應集中存放且遠離熱源。
4.3.4 施工現場動用電氣焊等明火時,必須清除周圍及焊渣滴落區的可燃物質,并設專人監督。
4.3.5 施工現場必須配備滅火器、砂箱或其他滅火工具。
4.3.6 嚴禁在施工現場吸煙。
4.3.7 嚴禁在運行中的管道、裝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構件上進行焊接和切割。
4.4 電氣防火
4.4.1 照明、電熱器等設備的高溫部位靠近非A級材料、或導線跨越B2級以下裝修材料時,應采用巖棉、瓷管或玻璃棉等A級材料隔熱。當照明燈具或鎮流器嵌入可燃裝修材料中時,應采取隔熱措施予以分隔。
4.4.2 配電箱的殼體和底板宜采用A級材料制作。配電箱不得安裝在B2級以下(含B2級)的裝修材料上。開關、插座應安裝的B1級以上的材料上。
4.4.3 鹵鎢燈燈管附近的導線應采用耐熱絕緣材料制成的護套,不得直接使用具有延燃性絕緣的導線。
4.4.4 明敷塑料導線應穿管或加線槽板保護,吊頂內的導線應穿金屬管或B1級PVC管保護,導線不得裸露。
4.5 消防設施的保護
4.5.1 住宅裝飾裝修不得遮擋消防設施、疏散指示標志及安全出口,并且不應妨礙消防設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改動防火門。
4.5.2 消防栓門四周的裝飾裝修材料顏色應與消防栓門的顏色有明顯區別。
4.5.3 住宅內部火災報警系統的穿線管,自動噴淋滅火系統的水管線應用獨立的吊管架固定。不得借用裝飾裝修用的吊桿和放置在吊桿上固定。
4.5.4 當裝飾裝修重新分割了住宅房間的平面布局時,應根據有關設計規范針對新的平面調整火災自動報警探測器與自動滅火噴頭的布置。
4.5.5 噴淋管線、報警器線路、接線箱及相關器件宜暗裝處理。
5 室內環境污染控制
5.0.1 本規范中控制的室內環境污染物為:氡(222Rn)、甲醛、氨、苯和總揮發性有機物(TVOC)。
5.0.2 住宅裝飾裝修室內環境污染控制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GB50325-2001)等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設計、施工應選用低毒性、低污染的裝飾裝修材料。
5.0.3 對室內環境污染控制有要求的,可按有關規定對5.0.1條的內容全部或部分進行檢測,其污染物濃度限值應符合表5.0.3的要求。
表5.0.3 住宅裝飾裝修后室內污染物濃度限值
6 防水工程
6.1 一般規定
6.1.1 本章適用于衛生間、廚房、陽臺的防水工程施工。
6.1.2 防水施工宜采用涂膜防水。
6.1.3 防水施工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崗位證書。
6.1.4 防水過程應在地面、墻面隱蔽工程完畢并經檢查驗收后進行。其施工方法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規范的有關規定。
6.1.5 施工時應設置安全照明,并保持通風。
6.1.6 施工環境溫度應符合防水材料的技術要求,并宜在5℃以上。
6.1.7 防水工程應做兩次蓄水試驗。
6.2 主要材料質量要求
6.2.1 防水材料的性能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并應有產品合格證書。
6.3 施工要點
6.3.1 基層表面應平整,不得有松動、空鼓、起沙、開裂等缺陷,含水率應符合防水材料的施工要求。
6.3.2 地漏、套管、衛生潔具根部、陰陽角等部位,應先做防水附加層。
6.3.3 防水層應從地面延伸到墻面,高出地面100mm;浴室墻面的防水層不得低于1800mm。
6.3.4 防水砂漿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防水砂漿的配合比應符合設計或產品要求,防水層應與基層結合牢固,表面應平整,不得有空鼓、裂縫和麻面起砂,陰陽角應做成圓弧形。
2.保護層防水砂漿的厚度、強度應符合設計要求。
6.3.5 涂膜防水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涂膜涂刷應均勻一致,不得漏刷??偤穸葢袭a品技術性能要求。
2.玻纖布的接槎應順流水方向搭接,搭接寬度應不小于100mm。兩層以上玻纖布的防水施工,上、下搭接應錯開幅寬的1/2。
7 抹灰工程
7.1 一般規定
7.1.1 本章適用于住宅內部抹灰工程施工。
7.1.2 頂棚抹灰層與基層之間及各抹灰層之間必須粘結牢固,無脫層、空鼓。
7.1.3 不同材料基體交接處表面的抹灰應采取防止開裂的加強措施。
7.1.4 室內墻面、柱面和門洞口的陽角做法應符合設計要求。設計無要求時,應采用1:2水泥砂漿做暗護角,其高度不應低于2m,每側寬度不應小于50mm。
7.1.5 水泥砂漿抹灰層應在抹灰24h后進行養護。抹灰層在凝結前,應防止快干、水沖、撞擊和震動。
7.1.6 冬期施工,抹灰時的作業面溫度不宜低于5℃;抹灰層初凝前不得受凍。
7.2 主要材料質量要求
7.2.1 抹灰用的水泥宜為硅酸鹽水泥、普通硅酸鹽水泥,其強度等級不應小于32.5。
7.2.2 不同品種不同標號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7.2.3 水泥應有產品合格證書。
7.2.4 抹灰用砂子宜選用中砂,砂子使用前應過篩,不得含有雜物。
7.2.5 抹灰用石灰膏的熟化期不應少于15d。罩面用磨細石灰粉的熟化期不應少于3d。
7.3 施工要點
7.3.1 基層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磚砌體,應清除表面雜物、塵土,抹灰前應灑水濕潤。
2.混凝土,表面應鑿毛或在表面灑水濕潤后涂刷1:1水泥砂漿(加適量膠粘劑)。
3.加氣混凝土,應在濕潤后邊刷界面劑,邊抹強度不大于M5的水泥混合砂漿。
7.3.2 抹灰層的平均總厚度應符合設計要求。
7.3.3 大面積抹灰前應設置標筋。抹灰應分層進行,每遍厚度宜為5-7mm。抹石灰砂漿和水泥混合砂漿每遍厚度宜為7-9mm。當抹灰總厚度超出35mm時,應采取加強措施。
7.3.4 用水泥砂漿和水泥混合砂漿抹灰,應待前一抹灰層凝結后方可抹后一層;用石灰砂漿抹灰時,應待前一抹灰層七八成干后方可抹后一層。
7.3.5 底層的抹灰層強度不得低于面層的抹灰層強度。
7.3.6 水泥砂漿拌好后,應在初凝前用完,凡結硬砂漿不得繼續使用。
8 吊頂工程
8.1 一般規定
8.1.1 本章適用于明龍骨和暗龍骨吊頂工程的施工。
8.1.2 吊桿、龍骨的安裝間距、連接方式應符合設計要求。后置埋件、金屬吊桿、龍骨應進行防腐處理。木吊桿、木龍骨、造型木板和木飾面應進行防腐、防火、防蛀處理。
8.1.3 吊頂材料在運輸、搬運、安裝、存放時應采取相應措施,防止受潮、變形及損壞板材的表面和邊角。
8.1.4 重型燈具、電扇及其他重型設備嚴禁安裝在吊頂龍骨上。
8.1.5 吊頂內填充的吸音、保溫材料的品種和鋪設厚度應符合設計要求,并應有防散落措施。
8.1.6 飾面板上的燈具、煙感器、噴淋頭、風口蓖子等設備的位置應合理、美觀,與飾面板交接處應嚴密。
8.1.7 吊頂與墻面、窗簾盒的交接應符合設計要求。
8.1.8 擱置式輕質飾面板,應按設計要求設置壓卡裝置。
8.1.9 膠粘劑的類型應按所用飾面板的品種配套使用。
8.2 主要材料質量要求
8.2.1 吊頂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種、規格和顏色應符合設計要求。飾面板、金屬龍骨應有產品合格證書。木吊桿、木龍骨的含水率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
8.2.2 飾面板表面應平整,邊緣應整齊、顏色應一致。穿孔板的孔距應排列整齊;膠合板、木質纖維板、大芯板不應脫膠、變色。
8.2.3 防火涂料應有產品合格證書及使用說明書。
8.3 施工要點
8.3.1 龍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根據吊頂的設計標高在四周墻上彈線。彈線應清晰,位置應準確。
2.主龍骨吊點間距、起拱高度應符合設計要求。當設計無要求時,吊點間距應小于1.2m,應按房間短向跨度的1‰~3‰起拱。主龍骨安裝后應及時校正其位置標高。
3.吊桿應通直,距主龍骨端部距離不得超過300mm。當吊桿與設備相遇時,應調整吊點構造或增設吊桿。
4.次龍骨應緊貼主龍骨安裝。固定板材的次龍骨間距不得大于600mm,在潮濕地區和場所,間距宜為300~400mm。用沉頭自攻釘安裝飾面板時,接縫處次龍骨寬度不得小于40mm。
5.暗咯內骨骼系列橫撐龍骨應用連接件將其兩端連接在通長次龍骨上。明龍骨系列的橫撐龍骨與通長龍骨搭接處的間距不得大于1mm。
6.邊龍骨應按設計要求彈線,固定在四周墻上。
7.全面校正主、次龍骨的位置及平整度,連接件應錯位安裝。
8.3.2 安裝飾面前應完成吊頂內管道和設備的調試和驗收。
8.3.3 飾面板安裝前應按規格、顏色等進行分類選配。
8.3.4 暗龍骨飾面板(包括紙面石膏板、纖維水泥加壓板、膠合板、金屬方塊板、金屬條形板、塑料條形板、石膏板、鈣塑板、礦棉板和格柵等)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以輕鋼龍骨、鋁合金龍骨為骨架,采用釘固法安裝時應使用沉頭自攻釘固定。
2.以木龍骨為骨架,采用釘固法安裝時應使用木螺釘固定,膠合板可用鐵釘固定。
3.金屬飾面板采用吊掛連接件、插接件固定時應按產品說明書的規定放置。
4.采用復合粘貼法安裝時,膠粘劑未完全固化前板材不得有強烈振動。
8.3.5 紙面石膏板和纖維水泥加壓板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板材應在自由狀態下進行安裝,固定時應從板的中間向板的四周固定。
2.紙面石膏板螺釘與板邊距離:紙包邊宜為10~15mm,切割邊宜為15~20mm;水泥加壓板螺釘與板邊距離宜為8~15mm。
3.板周邊釘距宜為150~170mm,板中釘距不得大于200mm。
4.安裝雙層石膏板時,上下層板的接縫應錯開,不得在同一根龍骨上接縫。
5.螺釘頭宜略埋入板面,并不得使紙面破損。釘眼應做防銹處理并用膩子抹平。
6.石膏板的接縫應按設計要求進行板縫處理。
8.3.6 石膏板、鈣塑板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采用釘固法安裝時,螺釘與板邊距離不得小于15mm,螺釘間距宜為150~170mm,均勻布置,并應與板面垂直,釘帽應進行防銹處理,并應用與板面顏色相同涂料涂飾或用石膏膩子抹平。
2.當采用粘接法安裝時,膠粘劑應涂抹均勻,不得漏涂。
8.3.7 礦棉裝飾吸聲板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房間內濕度過大時不宜安裝。
2.安裝前應預先排板,保證花樣、圖案的整體性。
3.安裝時,吸聲板上不得放置其他材料,防止板材受壓變形。
8.3.8 明龍骨飾面板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飾面板安裝應確保企口的相互咬接及圖案花紋的吻合。
2.飾面板與龍骨嵌裝時應防止相互擠壓過緊或脫掛。
3.采用擱置法安裝時應留有板材安裝縫,每邊縫隙不宜大于1mm。
4.玻璃吊頂龍骨上留置的玻璃搭接寬度應符合設計要求,并應采用軟連接。
5.裝飾吸聲板的安裝如采用擱置法安裝,應有定位措施。
9 輕質隔墻工程
9.1 一般規定
9.1.1 本章適用于板材隔墻、骨架隔墻和玻璃隔墻等非承重輕質隔墻工程的施工。
9.1.2 輕質隔墻的構造、固定方法應符合設計要求。
9.1.3 輕質隔墻材料在運輸和安裝時,應輕拿輕放,不得損壞表面和邊角。應防止受潮變形。
9.1.4 當輕質隔墻下端用木踢腳覆蓋時,飾面板應與地面留有20~30mm縫隙;當用大理石、瓷磚、水磨石等做踢腳板時,飾面板下端應與踢腳板上口齊平,接縫應嚴密。
9.1.5 板材隔墻、飾面板安裝前應按品種、規格、顏色等進行分類選配。
9.1.6 輕質隔墻與頂棚和其他墻體的交接處應采取防開裂措施。
9.1.7 接觸磚、石、混凝土的龍骨和埋置的木楔應做防腐處理。
9.1.8 膠粘劑應按飾面板的品種選用?,F場配置膠粘劑,其配合比應由試驗決定。
9.2 主要材料質量要求
9.2.1 板材隔墻的墻板、骨架隔墻的飾面板和龍骨、玻璃隔墻的玻璃應有產品合格證書。
9.2.2 飾面板表面應平整,邊沿應整齊,不應有污垢、裂紋、缺角、翹曲、起皮、色差和圖案不完整等缺陷。膠合板不應有脫膠、變色和腐朽。
9.2.3 復合輕質墻板的板面與基層(骨架)粘接必須牢固。
9.3 施工要點
9.3.1 墻位放線應按設計要求,沿地、墻、頂彈出隔墻的中心線和寬度線,寬度線應與隔墻厚度一致。彈線應清晰,位置應準確。
9.3.2 輕鋼龍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按彈線位置固定沿地、沿頂龍骨及邊框龍骨,龍骨的邊線應與彈線重合。龍骨的端部應安裝牢固,龍骨與基體的固定點間距應不大于1m。
2.安裝豎向龍骨應垂直,龍骨間距應符合設計要求。潮濕房間和鋼板網抹灰墻,龍骨間距不宜大于400mm。
3.安裝支撐龍骨時,應先將支撐卡安裝在豎向龍骨的開口方向,卡距宜為400~600mm,距龍骨兩端的距離宜為20~25mm。
4.安裝貫通系列龍骨時,低于3m的隔墻安裝一道,3~5m隔墻安裝兩道。
5.飾面板橫向接縫處不在沿地、沿頂龍骨上時,應加橫撐龍骨固定。
6.門窗或特殊接點處安裝附加龍骨應符合設計要求。
9.3.3 木龍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木龍骨的橫截面積及縱、橫向間距應符合設計要求。
2.骨架橫、豎龍骨宜采用開半榫、加膠、加釘連接。
3.安裝時板前應對龍骨進行防火處理。
9.3.4 骨架隔墻在安裝飾面板前應檢查骨架的牢固程度、墻內設備管線及填充材料的安裝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如有不符合處應采取措施。
9.3.5 紙面石膏板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石膏板宜豎向鋪設,長邊接縫應安裝在豎龍骨上。
2.龍骨兩側的石膏板及龍骨一側的雙層板的接縫應錯開,不得在同一根龍骨上接縫。
3.輕鋼龍骨應用自攻螺釘固定,木龍骨應用木螺釘固定。沿石膏板周邊釘間距不得大于200mm,板中釘間距不得大于300mm,螺釘與板邊距離應為10~15mm。
4.安裝石膏板時應從板的中部向板的四邊固定。釘頭略埋入板內,但不得損壞紙面。釘眼應進行防銹處理。
5.石膏板的接縫應按設計要求進行板縫處理。石膏板與周圍或柱應留有3mm的槽口,以便進行防開裂處理。
9.3.6 膠合板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膠合板安裝前應對板背面進行防火處理。
2.輕鋼龍骨應采用自攻螺釘固定。木龍骨采用圓釘固定時,釘距宜為80~150mm,釘帽應砸扁;采用槍釘固定時,釘距宜為80~100mm。
3.陽角處宜作護角。
4.膠合板用木壓條固定時,固定點間距不應大于200mm。
9.3.7 板材隔墻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墻位放線應清晰,位置應準確。隔墻上下基層應平整,牢固。
2.板材隔墻安裝拼接應符合設計和產品構造要求。
3.安裝板材隔墻時宜使用簡易支架。
4.安裝板材隔墻所用的金屬件應進行防腐處理。
5.板材隔墻拼接用的芯材應符合防火要求。
6.在板材隔墻上開槽、打孔應用云石機切割或電鉆鉆孔,不得直接剔鑿和用力敲擊。
9.3.8 玻璃磚墻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玻璃磚墻宜以1.5m高為一個施工段,待下部施工段膠結材料達到設計強度后在進行上部施工。
2.當玻璃磚墻面積過大時應增加支撐。玻璃磚墻的骨架應與結構連接牢固。
3.玻璃磚應排列均勻整齊,表面平整,嵌縫的油灰或密封膏應飽滿密實。
9.3.9 平板玻璃隔墻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墻位放線應清晰,位置應準確。隔墻基層應平整,牢固。
2.骨架邊框的安裝應符合設計和產品組合的要求。
3.壓條應與邊框緊貼,不得彎棱、凸鼓。
4.安裝玻璃前應對骨架、邊框的牢固程度進行檢查,如有不牢應進行加固。
5.玻璃安裝應符合本規范門窗工程的有關規定。
10 門窗工程
10.1 一般規定
10.1.1 本章適用于木門窗、鋁合金門窗、塑料門窗安裝工程的施工
10.1.2 門窗安裝前應按下列要求進行檢查:
1.門窗的品種、規格、開啟方向、平整度等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定,附件應齊全。
2.門窗洞口應符合設計要求。
10.1.3 門窗的存放、運輸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木門窗應采取措施防止受潮、碰傷、污染與暴曬。
2.塑料門窗貯存的環境溫度應小于50℃;與熱源的距離不應小于1m。當在環境溫度為0℃的環境中存放時,安裝前應在室溫下放置24h。
3.鋁合金、塑料門窗運輸時應豎立排放并固定牢靠。樘與樘間應用軟質材料隔開,防止相互磨損及壓壞玻璃和五金件。
10.1.4 門窗的固定方法應符合設計要求。門窗框、扇在安裝過程中,應防止變形和損壞。
10.1.5 門窗安裝應采用預留洞口的施工方法,不得采用邊安裝邊砌口或先安裝后砌口的施工方法。
10.1.6 推拉門窗扇必須有防脫落措施,扇與框的搭接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10.1.7 建筑外門窗的安裝必須牢固,在砌體上安裝門窗嚴禁用射釘固定。
10.2 主要材料質量要求
10.2.1 門窗、玻璃、密封膠等應按設計要求選用,并應有產品合格證書。
10.2.2 門窗的外觀、外形尺寸、裝配質量、力學性能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塑料門窗中的豎框、中橫框或拼樘料等主要受力桿件中的增強型鋼,應在產品說明中注明規格、尺寸。門窗表面不應有影響外觀質量的缺陷。
10.2.3 木門窗采用的木材,其含水率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
10.2.4 在木門窗的結合處和安裝五金配件處,均不得有木節或已填補的木節。
10.2.5 金屬門窗選用的零附件及固定件,除不銹鋼外均應經防腐蝕處理。
10.2.6 塑料門窗組合窗及連窗門的拼樘應采用與其內腔緊密吻合的增強型鋼作為內襯,型鋼兩端比拼樘料長出10~15mm。外窗的拼樘料截面積尺寸及型鋼形狀、壁厚,應能使組合窗承受本地區的瞬間風壓值。
10.3 施工要點
10.3.1 木門窗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門窗框與磚石砌體、混凝土或抹灰層接觸部位以及固定用木磚等均應進行防腐處理。
2.門窗框安裝前應校正方正,加釘必要拉條避免變形。安裝門窗框時,每邊固定點不得少于兩處,其間距不得大于1.2m。
3.門窗框需鑲貼臉時,門窗框應凸出墻面,凸出的厚度應等于抹灰層或裝飾面層的厚度。
4.木門窗五金配件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合頁距門窗扇上下端宜取立梃高度的1/10,并應避開上、下冒頭。
2)五金配件安裝應用木螺釘固定。硬木應鉆2/3深度的孔,孔徑應略小于木螺釘直徑。
3)門鎖不宜安裝在冒頭與立梃的結合處。
4)窗拉手距地面宜為1.5~1.6m,門拉手距地面宜為0.9~1.05m。
10.3.2 鋁合金門窗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門窗裝入洞口應橫平豎直,嚴禁將門窗框直接埋入墻體。
2.密封條安裝時應留有比門窗的裝配邊長20~30mm的余量,轉角處應斜面斷開,并用膠粘劑粘貼牢固,避免收縮產生縫隙。
3.門窗框與墻體間縫隙不得用水泥砂漿填塞,應采用彈性材料填嵌飽滿,表面應用密封膠密封。
10.3.3 塑料門窗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門窗安裝五金配件時,應鉆孔后用自攻螺絲擰入,不得直接錘擊釘入。
2.門窗框、副框和扇的安裝必須牢固。固定片或膨脹螺栓的數量與位置應正確,連接方式應符合設計要求,固定點應距窗角、中橫框、中豎框150~100mm,固定點間距應小于或等于600mm。
3.安裝組合窗時應將兩窗框與拼樘料卡接,卡接后應用緊固件雙向擰緊,其間距應小于或等于600mm,緊固件端頭及拼樘料與窗框間的縫隙應用嵌縫膏進行密封處理。拼樘料型鋼兩端必須與洞口固定牢固。
4.門窗框與墻體間縫隙不得用水泥砂漿填塞,應采用彈性材料填嵌飽滿,表面應用密封膠密封。
10.3.4 木門窗玻璃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玻璃安裝前應檢查框內尺寸,將裁口內的污垢清除干凈。
2.安裝長邊大于1.5m或短邊大于1m的玻璃,應用橡膠墊并用壓條和螺釘固定。
3.安裝木框、扇玻璃,可用釘子固定,釘距不得大于300mm,且每邊不少于兩個;用木壓條固定時,應先刷底油后安裝,并不得將玻璃壓得過緊。
4.安裝玻璃隔墻時,玻璃在上框面應留有適量縫隙,防止木框變形,損壞玻璃。
5.使用密封膏時,接縫處的表面應清潔、干燥。
10.3.5 鋁合金、塑料門窗玻璃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安裝玻璃前,應清出槽口內的雜物。
2.使用密封膏前,接縫處的表面應清潔、干燥。
3.玻璃不得與玻璃槽直接接觸,并應在玻璃四邊墊上不同厚度的墊塊,邊框上的墊塊應用膠粘劑固定。
4.鍍膜玻璃應安裝在玻璃的最外層,單面鍍膜玻璃應朝向室內。
11 細部工程
11.1 一般規定
11.1.1 本章適用木門窗套、窗簾盒、固定柜櫥、護欄、扶手、花飾等細部工程的制作安裝施工。
11.1.2 細部工程應在隱蔽工程已完成并經驗收后進行。
11.1.3 框架結構的固定柜櫥應用榫連接。板式結構的固定柜櫥應用專用連接件連接。
11.1.4 細木飾面板安裝后,應立即刷一遍底漆。
14.1.5 潮濕部位的固定櫥柜、木門套應做防潮處理。
14.1.6 護欄、扶手應采用堅固、耐久材料,并能承受規范允許的水平荷載。
14.1.7 扶手高度不應小于0.90m,護欄高度不應小于1.05m,欄桿間距不應大于0.11m。
11.1.8 濕度較大的房間,不得使用未經防水處理的石膏花飾、紙質花飾等。
11.1.9 花飾安裝完畢后,應采取成品保護措施。
11.2 主要材料質量要求
11.2.1 人造木板、膠粘劑的甲醛含量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應有產品合格證書。
11.2.2 木板含水率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
11.3 施工要點
11.3.1 木門窗套的制作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門窗洞口應方正垂直,預埋木磚應符合設計要求,并應進行防腐處理。
2.根據洞口尺寸、門窗中心線和位置線,用方木制成擱柵骨架并應做防腐處理,橫撐位置必須與預埋件位置重合。
3.擱柵骨架應平整牢固,表面刨平。安裝擱柵骨架應方正,除預留出板面厚度外,擱柵骨架與木磚間的間隙應墊以木墊,連接牢固。安裝洞口擱柵骨架時,一般先上端后兩側,洞口上部骨架應與緊固件連接牢固。
4.與墻體對應的基層板板面應進行防腐處理,基層板安裝應牢固。
5.飾面板顏色、花紋應諧調。板面應略大于擱柵骨架,大面應凈光,小面應刮直。木紋根部應向下,長度方向需要對接時,花紋應通順,其接頭位置應避開視線平視范圍,宜在室內地面2m以上1.2m以下,接頭應留在橫撐上。
6.貼臉、線條的品種、顏色、花紋應與飾面板諧調。貼臉接頭應成450角,貼臉與門窗套板面結合應緊密、平整,貼臉或線條蓋住抹灰墻面應不小于10mm。
11.3.2 木窗簾盒的制作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窗簾盒寬度應符合設計要求。當設計無要求時,窗簾盒宜伸出窗口兩側200~300mm,窗簾盒中心線應對準窗口中心線,并使兩端伸出長度相同。窗簾盒下沿與窗口上沿應平齊或略低。
2.當采用木龍骨雙包夾板工藝制作窗簾盒時,遮擋板外立面不得有明榫、露釘帽,底邊應做封邊處理。
3.窗簾盒底板可采用后置埋木楔或膨脹螺栓固定,遮擋板與頂棚交接處宜用角線收口。窗簾盒靠墻部分應與墻面緊貼。
4.窗簾軌道安裝應平直。窗簾軌固定點必須在底板的龍骨上,連接必須用木螺釘,嚴禁用圓釘固定。采用電動窗簾軌時,應按產品說明書進行安裝調試。
11.3.3 固定櫥柜的制作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根據設計要求及地面及頂棚標高,確定櫥柜的平面位置和標高。
2.制作木框架時,整體立面應垂直、平面應水平,框架交接處應做榫連接,并應涂刷木工乳膠。
3.側板、底板、面板應用扁頭釘與框架固定牢固,釘帽應做防腐處理。
4.抽屜應采用燕尾榫連接,安裝時應配置抽屜滑軌。
5.五金件可先安裝就位,油漆之前將其拆除,五金件安裝應整齊、牢固。
11.3.4 扶手、護欄的制作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木扶手與彎頭的接頭要在下部連接牢固。木扶手的寬度或厚度超過70mm時,其接頭應粘接加強。
2.扶手與垂直桿件連接牢固,緊固件不得外露。
3.整體彎頭制作前應做足樣板,按樣板劃線。彎頭粘結時,溫度不宜低于5℃。彎頭下部應與欄桿扁鋼結合緊密、牢固。
4.木扶手彎頭加工成形應刨光,彎曲應自然,表面應磨光。
5.金屬扶手、護欄垂直桿件與預埋件連接應牢固、垂直,如焊接,則表面應打磨拋光。
6.玻璃欄板應使用夾層玻璃或安全玻璃。
11.3.5 花飾的制作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裝飾線安裝的基層必須平整、堅實,裝飾線不得隨基層起伏。
2.裝飾線、件的安裝應根據不同基層,采用相應的連接方式。
3.木(竹)質裝飾線、件的接口應拼對花紋,拐彎接口應齊整無縫,同一種房間的顏色應一致,封口壓邊條與裝飾線、件應連接緊密牢固。
4.石膏裝飾線、件安裝的基層應干燥,石膏線與基層連接的水平線和定位線的位置、距離應一致,接縫應450角拼接。當使用螺釘固定花件時,應用電鉆打孔,螺釘釘頭沉入孔內,螺釘應做防銹處理;當使用膠粘劑固定花件時,應選用短時間固化的膠粘材料。
5.金屬類裝飾線、件安裝前應做防銹處理?;鶎討稍?、堅實。鉚接、焊接或緊固件連接時,緊固件位置應整齊,焊接點應在隱蔽處、焊接表面應無毛刺。刷漆前應去除氧化層。
12 墻面鋪裝工程
12.1 一般規定
12.1.1 本章適用于石材、墻面磚、木材、織物、壁紙等材料的住宅墻面鋪貼安裝工程施工。
12.1.2 墻面鋪裝工程應在墻面隱蔽及抹灰工程、吊頂工程已完成并經驗收后進行。當墻體有防水要求時,應對防水工程進行驗收。
12.1.3 采用濕作業法鋪貼的天然石材應做防堿處理。
12.1.4 在防水層上粘貼飾面磚時,粘結材料應與防水材料的性能相容。
12.1.5 墻面面層應有足夠的強度,其表面質量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
12.1.6 濕作業施工現場環境溫度宜在5℃以上;裱糊時空氣相對濕度不得大于85%,應防止濕度及溫度劇烈變化。
12.2 主要材料質量要求
12.2.1 石材的品種、規格應符合設計要求,天然石材表面不得有隱傷、風化等缺陷。
12.2.2 墻面磚的品種、規格應符合設計要求,并應有產品合格證書。
12.2.3 木材的品種、質量等級應符合設計要求,含水率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有關要求。
12.2.4 織物、壁紙、膠粘劑等應符合設計要求,并應有性能檢測報告和產品合格證書。
12.3 施工要點
12.3.1 墻面磚鋪貼應符合下列規定:
1.墻面磚鋪貼前應進行挑選,并應浸水2h以上,晾干表面水分。
2.鋪貼前應進行放線定位和排磚,非整磚應排放在次要部位或陰角處。每面墻不宜有兩列非整磚,非整磚寬度不宜小于整磚的1/3。
3.鋪貼前應確定水平及豎向標志,墊好底尺,掛線鋪貼。墻面磚表面應平整、接縫應平直、縫寬應均勻一致。陰角磚應壓向正確,陽角線宜做成450角對接。在墻面突出物處,應整磚套割吻合,不得用非整磚拼湊鋪貼。
4.結合砂漿宜采用1:2水泥砂漿,砂漿厚度宜為6~10mm。水泥砂漿應滿鋪在墻磚背面,一面墻不宜一次鋪貼到頂,以防塌落。
12.3.2 墻面石材鋪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墻面石材鋪貼前應進行預選,并應按設計要求進行預拼。
2.強度較低或較薄的石材應在背面粘貼玻璃纖維網布。
3.當采用濕作業施工時,固定石材的鋼筋網應與預埋件連接牢固。每塊石材與鋼筋網拉接點不得少于4個。拉接用金屬絲應具有防銹性能。灌注砂漿前應將石材背面及基層濕潤,并應用填縫材料臨時封閉石材板縫,避免漏漿。灌注砂漿宜用1:2.5水泥砂漿,灌注時應分層進行,每層灌注高度宜為150~200mm,且不超過板高的1/3,插搗應密實。待其初凝后方可灌注上層水泥砂漿。
4.當采用粘貼法施工時,基層處理應平整但不應壓光。膠粘劑的配合比應符合產品說明書的要求。膠液應均勻、飽滿的刷抹在基層和石材背面,石材就位時應準確,并應立即擠緊、找平、找正,進行頂、卡固定。溢出膠液應隨時清除。
12.3.3 木裝飾裝修墻制作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制作安裝前應檢查基層的垂直度和平整度,有防潮要求的應進行防潮處理。
2.按設計要求彈出標高、豎向控制線、分格線。打孔安裝木磚或木楔,深度應不小于40mm,木磚或木楔應做防腐處理。
3.龍骨間距應符合設計要求。當設計無要求時:橫向間距宜為300mm,豎向間距宜為400mm。龍骨與木磚或木楔連接應牢固。龍骨、木質基層板應進行防火處理。
4.飾面板安裝前應進行選配,顏色、木紋對接應自然諧調。
5.飾面板固定應采用射釘或膠粘接,接縫應在龍骨上,接縫應平整。
6.鑲接式木裝飾墻可用射釘從凹榫邊傾斜射入。安裝第一塊時必須校對豎向控制線。
7.安裝封邊收口線時應用射釘固定,釘的位置應在線條的凹槽處或背視線的一側。
12.3.4 軟包墻面制作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軟包墻面所用填充材料、紡織面料和龍骨、木基層板等均應進行防火處理。
2.墻面防潮處理應均勻涂刷一層清油或滿鋪油紙。不得用瀝青油氈做防潮層。
3.木龍骨宜采用凹槽榫工藝預制,可整體或分片安裝,與墻體連接應緊密、牢固。
4.填充材料制作尺寸應正確,棱角應方正,應與木基層板粘接緊密。
5.織物面料裁剪時經緯應順直。安裝應緊貼墻面,接縫應嚴密,花紋應吻合,無波紋起伏、翹邊和褶皺,表面應清潔。
6.軟包布面與壓線條、貼臉線、踢腳板、電氣盒等交接處應嚴密,順直,無毛邊。電氣盒蓋等開洞處,套割尺寸應準確。
12.3.5 墻面裱糊應符合下列規定:
1.基層表面應平整、不得有粉化、起皮、裂縫和突出物,色澤應一致。有防潮要求的應進行防潮處理。
2.裱糊前應按壁紙、墻布的品種、花色、規格進行選配、拼花、裁切、編號,裱糊時應按編號順序粘貼。
3.墻面應采用整幅裱糊,先垂直面后水平面,先細部后大面,先保證垂直后對花拼縫,垂直面是先上后下,先長墻面后短墻面,水平面是先高后低。陰角處接縫應搭接,陽角處應包角不得有接縫。
4.聚氯乙烯塑料壁紙裱糊前應先將壁紙用水潤濕數分鐘,墻面裱糊時應在基層表面涂刷膠粘劑,頂棚裱糊時,基層和壁紙背面均應涂刷膠粘劑。
5.復合壁紙不得浸水,裱糊前應先在壁紙背面涂刷膠粘劑,放置數分鐘,裱糊時,基層表面應涂刷膠粘劑。
6.紡織纖維壁紙不宜在水中浸泡,裱糊前宜用濕布清潔背面。
7.帶背膠的壁紙裱糊前應在水中浸泡數分鐘。裱糊頂棚時應涂刷一層稀釋的膠粘劑。
8.金屬壁紙裱糊前應浸水1~2min,陰干5~8min后在其背面刷膠。刷膠應使用專用的壁紙粉膠,一邊刷膠,一邊將刷過膠的部分,向上卷在發泡壁紙卷上。
9.玻璃纖維基材壁紙、無紡墻布無需進行浸潤。應選用粘接強度較高的膠粘劑,裱糊前應在基層表面涂膠,墻布背面布涂膠。玻璃纖維墻布裱糊對花時不得橫拉斜扯避免變形脫落。
10.開關、插座等突出墻面的電氣盒,裱糊前應先卸去盒蓋。
13 涂飾工程
13.1 一般規定
13.1.1 本章適用于住宅內部水性涂料、溶劑型涂料和美術涂飾的涂飾工程施工。
13.1.2 涂飾工程應在抹灰、吊頂、細部、地面及電氣工程等已完成并驗收合格后進行。
13.1.3 涂飾工程應優先采用綠色環保產品。
13.1.4 混凝土或抹灰基層涂刷溶劑型涂料時,含水率不得大于8%;涂刷水性涂料時,含水率不得大于10%;木質基層含水率不得大于12%。
13.1.5 涂料在使用前應攪拌均勻,并應在規定的時間內用完。
13.1.6 施工現場環境溫度宜在5~35℃之間,并應注意通風換氣和防塵。
13.2 主要材料質量要求
13.2.1 涂料的品種、顏色應符合設計要求,并應有產品性能檢測報告和產品合格證書。
13.2.2 涂飾工程所用膩子的粘結強度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
13.3 施工要點
13.3.1 基層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混凝土及水泥砂漿抹灰基層:應滿刮膩子、砂紙打光,表面應平整光滑、線角順直。
2.紙面石膏板基層:應按設計要求對板縫、釘眼進行處理后,滿刮膩子、砂紙打光。
3.清漆木質基層:表面應平整光滑、顏色諧調一致、表面無污染、裂縫、殘缺等缺陷。
4.調和漆木質基層:表面應平整、無嚴重污染。
5.金屬基層:表面應進行除銹和防銹處理。
13.3.2 涂飾施工一般方法:
1.滾涂法:將蘸取漆液的毛輥先按W方式運動將涂料大致涂在基層上,然后用不蘸取漆液的毛輥緊貼基層上下、左右來回滾動,使漆液在基層上均勻展開,最后用蘸取漆液的毛輥按一定方向滿滾一遍。陰角及上下口宜采用排筆刷涂找齊。
2.噴涂法:噴槍壓力宜控制在0.4~0.8Mpa范圍內。噴涂時噴槍與墻面應保持垂直,距離宜在500mm左右,勻速平行移動。兩行重疊寬度宜控制在噴涂寬度的1/3。
3.刷涂法:宜按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先難后易、先邊后面的順序進行。
13.3.3 木質基層涂刷清漆:木質基層上的節疤、松脂部位應用蟲膠漆封閉,釘眼處應用油性膩子嵌補。在刮膩子、上色前,應涂刷一遍封閉底漆,然后反復對局部進行拼色和修色,每修完一次,刷一遍中層漆,干后打磨,直至色調諧調一致,再做飾面漆。
13.3.4 質基層涂刷調和漆:先滿刷清油一遍,待其干后用油膩子將釘孔、裂縫、殘缺處嵌刮平整,干后打磨光滑,再刷中層和面層油漆。
13.3.5 對泛堿、析鹽的基層應先用3%的草酸溶液清洗,然后用清水沖刷干凈或在基層上滿刮一遍耐堿底漆,待其干后刮膩子,再涂刷面層涂料。
13.3.6 浮雕涂飾的中層涂料應顆粒均勻,用專用塑料輥蘸煤油或水均勻滾壓,厚薄一致,待完全干燥固化后,才可進行面層涂飾。面層為水性涂料應采用噴涂,溶劑型涂料應采用刷涂。間隔時間宜在4h以上。
13.3.7 涂料、油漆打磨應待涂膜完全干透后進行,打磨應用力均勻,不得磨透露底。
14 地面鋪裝工程
14.1 一般規定
14.1.1 本章適用于石材(包括人造石材)、地面磚、實木地板、竹地板、實木復合地板、強化復合地板、地毯等材料的地面面層的鋪貼安裝工程施工。
14.1.2 地面鋪裝宜在地面隱蔽工程、吊頂工程、墻面抹灰工程完成并驗收后進行。
14.1.3 地面面層應有足夠的強度,其表面質量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規范的有關規定。
14.1.4 地面鋪裝圖案及固定方法等應符合設計要求。
14.1.5 天然石材在鋪裝前應采取防護措施,防止出現污損、泛堿等現象。
14.1.6 濕作業施工現場環境溫度宜在5℃以上。
14.2 主要材料質量要求
14.2.1 地面鋪裝材料的品種、規格、顏色等均應符合設計要求并應有產品合格證書。
14.2.2 地面鋪裝時所用龍骨、墊木、毛地板等木料的含水率,以及防腐、防蛀、防火處理等均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規范的有關規定。
14.3 施工要點
14.3.1 石材、地面磚鋪貼應符合下列規定:
1.石材、地面磚鋪貼前應浸水濕潤。天然石材鋪貼前應進行對色、拼花并試拼、編號。
2.鋪貼前應根據設計要求確定結合層砂漿厚度,拉十字線控制其厚度和石材、地面磚表面平整度。
3.結合層砂漿宜采用體積比為1:3的干硬性水泥砂漿,厚度宜高出實鋪厚度2~3mm。鋪貼前應在水泥砂漿上刷一道水灰比為1:2的素水泥漿或干鋪水泥1~2mm后灑水。
4.石材、地面磚鋪貼時應保持水平就位,用橡皮錘輕擊使其與砂漿粘結緊密,同時調整其表面平整度及縫寬。
5.鋪貼后應及時清理表面,24h后應用1:1水泥漿灌縫,選擇與地面顏色一致的顏料與白水泥拌和均勻后嵌縫。
14.3.2 竹、實木地板鋪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基層平整度誤差不得大于5mm。
2.鋪裝前應對基層進行防潮處理,防潮層宜涂刷防水涂料或鋪設塑料薄膜。
3.鋪裝前應對地板進行選配,宜將紋理、顏色接近的地板集中使用于一個房間或部位。
4.木龍骨應與基層連接牢固,固定點間距不得大于600mm。
5.毛地板應與龍骨成300或450釘鋪,板縫應為2~3mm,相鄰板的接縫應錯開。
6.在龍骨上直接鋪裝地板時,主次龍骨的間距應根據地板的長寬模數計算確定,地板接縫應在龍骨的中線上。
7.地板釘長度宜為板厚的2.5倍,釘帽應砸扁。固定時應從凹榫邊300角傾斜釘入。硬木地板應先鉆孔,孔徑應略小于地板釘直徑。
8.毛地板及地板與墻之間應留有8~10mm的縫隙。
9.地板磨光應先刨后磨,磨削應順木紋方向,磨削總量應控制在0.3~0.8mm內。
10.單層直鋪地板的基層必須平整、無油污。鋪貼前應在基層刷一層薄而勻的底膠以提高粘結力。鋪貼時基層和地板背面均應刷膠,待不粘手后在進行鋪貼。拼板時應用榔頭墊木塊敲打緊密,板縫不得大于0.3mm。溢出的膠液應及時清理干凈。
14.3.3 強化復合地板鋪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防潮墊層應滿鋪平整,接縫處不得疊壓。
2.安裝第一排時應凹槽面靠墻。地板與墻之間應留有8~10mm的縫隙。
3.房間長度或寬度超過8m時,應在適當位置設置伸縮縫。
14.3.4 地毯鋪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地毯對花拼接應按毯面絨毛和織紋走向的同一方向拼接。
2.當使用張緊器伸展地毯時,用力方向應呈V字形,應由地毯中心向四周展開。
3.當使用倒刺板固定地毯時,應沿房間四周將倒刺板與基層固定牢固。
4.地毯鋪裝方向,應是毯面絨毛走向的背光方向。
5.滿鋪地毯,應用扁鏟將毯邊塞入卡條和墻壁間的間隙中或塞入踢腳下面。
6.裁剪樓梯地毯時,長度應留有一定余量,以便在使用中可挪動常磨損的位置。
15 衛生器具及管道安裝工程
15.1 一般規定
15.1.1 本章適用于廚房、衛生間的洗滌、潔具等衛生器具的安裝以及分戶進水閥后給水管段、戶內排水管段的管道施工。
15.1.2 衛生器具、各種閥門等應積極采用節水型器具。
15.1.3 各種衛生設備及管道安裝均應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現行標準規范的有關規定。
15.2 主要材料質量要求
15.2.1 衛生器具的品種、規格、顏色應符合設計要求并應有產品合格證書。
15.2.2 給排水管材、件應符合設計要求并應有產品合格證書。
15.3 施工要點
15.3.1 各種衛生設備于地面或墻體的連接應用金屬固定件安裝牢固。金屬固定件應進行防腐處理。當墻體為多孔磚墻時,應鑿孔填實水泥砂漿后再進行固定件安裝。當墻體為輕質隔墻時,應在墻體內設后置埋件,后置埋件應與墻體連接牢固。
15.3.2 各種衛生器具安裝的管道連接件應易于拆卸、維修。排水管道連接應采用有橡膠墊片排水栓。衛生器具與金屬固定件的連接表面應安置鉛質或橡膠墊片。各種衛生陶瓷類器具不得采用水泥砂漿窩嵌。
15.3.3 各種衛生器具與臺面、墻面、地面等接觸部位均應采用硅酮膠或防水密封條密封。
15.3.4 各種衛生器具安裝驗收合格后應采取適當的成品保護措施。
15.3.5 管道敷設應橫平豎直,管卡位置及管道坡度等均應符合規范要求。各類閥門安裝應位置正確且平正,便于使用和維修。
15.3.6 嵌入墻體、地面的管道應進行防腐處理并用水泥砂漿保護,其厚度應符合下列要求:墻內冷水管不小于10mm、熱水管不小于15mm,嵌入地面的管道不小于10mm。嵌入墻體、地面或暗敷的管道應作隱蔽工程驗收。
15.3.7 冷熱水管安裝應左熱右冷,平行間距應不小于200mm。當冷熱水供水系統采用分水器供水時,應采用半柔性管材連接。
15.3.8 各種新型管材的安裝應按生產企業提供的產品說明書進行施工。
16 電氣安裝工程
16.1 一般規定
16.1.1 本章適用于住宅單相入戶配電箱戶表后的室內電路布線及電器、燈具安裝。
16.1.2 電氣安裝施工人員應持證上崗。
16.1.3 配電箱戶表后應根據室內用電設備的不同功率分別配線供電;大功率家電設備應獨立配線安裝插座。
16.1.4 配線時,相線與零線的顏色應不同;同一住宅相線(L)顏色應統一,零線(N)宜用藍色,保護線(PE)必須用黃綠雙色線。
16.1.5 電路配管、配線施工及電器、燈具安裝除遵守本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16.1.6 工程竣工時應向業主提供電氣工程竣工圖。
16.2 主要材料質量要求
16.2.1 電器、電料的規格、型號應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現行電器產品標準的有關規定。
16.2.2 電器、電料的包裝應完好,材料外觀不應有破損,附件、備件應齊全。
16.2.3 塑料電線保護管及接線盒必須是阻燃型產品,外觀不應有破損及變形。
16.2.4 金屬電線保護管及接線盒外觀不應有折扁和裂縫,管內應無毛刺,管口應平整。
16.2.5 通信系統使用的終端盒、接線盒與配電系統的開關、插座,宜選用統一系列產品。
16.3 施工要點
16.3.1 應根據用電設備位置,確定管線走向、標高及開關、插座的位置。
16.3.2 電源線配線時,所用導線截面積應滿足用電設備的最大輸出功率。
16.3.3 暗線敷設必須配管。當管線長度超過15m或有兩個直角彎時,應增設拉線盒。
16.3.4 同一回路電線應穿入同一根管內,但管內總根數不應超過8根,電線總截面積(包括絕緣外皮)不應超過管內截面積的40%。
16.3.5 電源線與通訊線不得穿入同一根管內。
16.3.6 電源線及插座與電視線及插座的水平間距不應小于500mm。
16.3.7 電線與暖氣、熱水、煤氣管之間的平行距離不應小于300mm,交叉距離不應小于100mm。
16.3.8 穿入配管導線的接頭應設在接線盒內,接頭搭接應牢固,絕緣帶包纏應均勻緊密。
16.3.9 安裝電源插座時,面向插座的左側應接零線(N),右側應接相線(L),中間上方應接保護地線(PE)。
16.3.10 當吊燈自重在3kg及以上時,應先在頂板上安裝后置埋件,然后將燈具固定在后置埋件上。嚴禁安裝在木楔、木磚上。
16.3.11 連接開關、螺口燈具導線時,相線應先接開關,開關引出的相線應接在燈中心的端子上,零線應接在螺紋的端子上。
16.3.12 導線間和導線對地間電阻必須大于0.5MΩ。
16.3.13 同一室內的電源、電話、電視等插座面板應在同一水平標高上,高差應小于5mm。
16.3.14 廚房、衛生間應安裝防濺插座,開關宜安裝在門外開啟側的墻體上。
16.3.15 電源插座底邊距地宜為300mm,平開關板底邊距地宜為1400mm。